深圳爱迪科技(新三板股权激励案例9:爱迪科技)

上传日期:2023-06-18 浏览次数:

新三板股权激励案例9:爱迪科技


01.

目的


(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二)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02.

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监事会是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03.

对象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5人,占本激励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之日(2020 年 7 月 15 日)的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5%,包括管理层、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04.

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


05.

股权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是:爱迪合创及玺瑞合创的财产份额。本次激励股权来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爱迪合创及玺瑞合创的财产份额,激励对象通过受


06.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自限制性股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权全部解除限售或作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07.

授予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9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权并完成公告及工商变更登记。


08.

锁定期




解锁安排


解锁日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股份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日


1/3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日


1/3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日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日


1/3


09.

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权价格为每一财产份额人民币0.6153元,间接对应爱迪科技股票价格为人民币 2.5 元/股。


10.

授予条件


不存在负面清单情形。


11.

解锁条件


(1)公司、激励对象不存在负面清单情形,且达到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锁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20 年度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700 万元;


第二个解锁期


2021 年度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700 万元;


第三个解锁期


2022 年度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4300 万元;


(3)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届时根据以下考评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


优秀及良好


称职


不称职


个人层面的解锁比例


100%


80%


0%


如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及良好”、“称职”(即“称职”以上),则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12.

解锁条件未达成的处理


若当期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解锁的相应比例的财产份额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解锁条件时一并解锁。若第三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能达到解锁条件,则届时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增加解锁期,则激励对象所持未解锁部分的财产份额视延长期内公司业绩及个人层面考核情况进行解锁,但自股份授予日起,不得超过 72 个月。若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个人条件,该激励对象则当期未能解锁的可解锁财产份额不得解锁,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第三方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未解锁部分按照授予价格回售。


13.

实施程序


生效程序:


董事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实施。


授予程序

(一)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名单进行核实,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天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公示期满,董事会组织公司与公示的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限制性股权授予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四)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90 日内授予首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权公告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五)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14.

解锁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权解锁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锁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第二十条处理。

(二)对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激励对象发送解锁确认函。


15.

异动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如下负面清单所列的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需按本激励计划要求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回售给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第三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或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激励对象因过错被公司依法辞退的;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上述变化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财产份额和已解锁但仍持自行持有的财产份额,公司均可要求其按照授予价格或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孰低者出售至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激励对象应承担授予时及收回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公司因经营状况变化而进行裁员,造成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财产份额不得解锁,实际控制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按照不低于授予价格及回购事件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发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的价格收回;已解锁但仍持自行持有的财产份额,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按照授予价格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最近一期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价格或回购事件发生时每股净资产价格孰高者出售至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激励对象应承担授予时及收回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工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 未解锁部分,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按照不低于授予价格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最近一期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价格向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第三方回售,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指定或法定继承人应予以配合,转让所得归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对于已解锁的财产份额,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不低于授予价格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 倍的价格或回购事件发生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孰高者向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第三方回售,激励对象或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承担授予时及收回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工伤以外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未解锁部分,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不低于授予价格及回购事件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发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价格向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第三方回售,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指定或法定继承人应予以配合,转让所得归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对于已解锁的财产份额,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不低于授予价格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价格或回购事件发生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孰高者向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第三方回售,激励对象或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承担授予时及收回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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