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为什么要做产前检查,珠海劳动律师丨怀孕女职工做产前检查

上传日期:2023-04-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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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必不可少,可是,产检不出勤,算不算工作时间呢?

2020年1月,王女士入职某传媒公司,每月工资4500元。2021年2月王女士怀孕。在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王女士因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累计请假4天,公司将这4天按事假处理,扣发工资共计827元。后来王女士了解到公司该做法不合法,要求补发所扣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王女士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产前检查期间扣发工资827元。

产前检查时间是否计入劳动时间产检孕检是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而扣减工资,更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女职工产前检查期间应算作正常出勤,工资按正常全额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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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女士产前检查期间虽然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动,但这4天应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为其发放工资,不能按照事假处理,所以公司应补发王女士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工资827元。

值得一提的是,产前检查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要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同时,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事假、病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员工怀孕期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有部分“三期”女职工对此产生误解,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受到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有的“三期”女职工因孕而随心所欲,比如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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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事实上,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上述的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和“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比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仍然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公司可以安排怀孕员工晚上加班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晚上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有权拒绝夜班劳动。对于已加班的女职工,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加班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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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同样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相反,为保护哺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三期女职工,保护有条件,切忌因孕“任性”。同时要记住产前检查计入正常劳动时间,如果和用人单位因此发生争议,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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