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过程「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

上传日期:2023-04-23 浏览次数:

税收对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我们依然从中国历史的纵向角度出发,聊一聊税收与国家兴亡的关系。

一、夏朝贡法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过程「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上古时代的夏商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三个朝代的税收制度大同小异,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是大禹开创的“九州贡法”。

《尚书》曰:“禹别九州,任土作贡。”

各地诸侯的土地按距离王城的远近,划分为“甸、侯、 绥、要 、荒”等五服,按不同的要求向王朝提供实物、特产、劳役、军役等,比如我们熟知的大禹九鼎,其制作材料就是九州的诸侯进贡给大禹的,而大禹之所以在鼎上刻各州的地形山川和奇珍异物,并不是为了美观好看,而是为了厘清各地诸侯的土地情况,和明确进献奇珍异物的朝贡标准。

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过程「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各个诸侯该进贡多少东西,看看鼎上他们地方有多大就知道了,各个诸侯该进贡什么东西,看看鼎上他们是什么特产就知道了。

从这点意义上看,九鼎就是实物版的夏朝“贡法”税单,彰显了中央王朝对九州诸侯的征税权力。

古人的智慧,厉害吧。

两河文明的汉莫拉比法典是公元前十八世纪,为实物版的法律汇编,中华的大禹九鼎是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为实物版的贡法税单,东西方文明交相辉映。

二、商周——井田制

是井田制,这个制度呢一直深受儒家推崇,被儒家视为天下大同的制度基础,不仅汉朝的王莽对井田制是身体力行,甚至到了明朝建文帝时期,方孝孺等人还一心要推行井田制,要不是朱棣靖难成功,估计明朝也来一次复古了。

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过程「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井田制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然而,随着东周时期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及,以及周朝的京畿地区不断缩小,井田制在春秋时期就逐渐瓦解了,又因周室实力的衰落,诸侯朝贡体系也宣告瓦解,毕竟,那是属于春秋五霸战国七雄的时代。

三、秦汉——编户制度

汉承秦制,税法一致。

秦朝是把纳税人即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对土地征收的税,赋以丁计,是人头税。

编户齐民是主体纳税人,农民的负担是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过程「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残酷的剥削,尖锐的土地兼并

然而,土地兼并是千年难治的顽疾,即使汉武帝时期曾强力打压豪民巨富,仍无力抗拒这一历史趋势,汉朝本来就是人头税重,土地兼并后破产的农民无力缴纳人头税和提供徭役,要么投靠豪强地主,成为隐户不用交税,要么沦为流民流窜四方,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

古有豪强地主设隐户以偷税漏税,今有富豪权贵设慈善基金以偷税漏税,千古不易也。

而东汉又有独特的国情,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赖以建国的政治军事力量,就是地主豪强势力,刘秀为了拉近与河北豪强的关系,还特地娶了豪强的人为老婆,这让阴丽华很伤心啊。所以,东汉没有奉行西汉一以贯之的打压豪强地主的国策,终东汉一朝,豪强地主得到空前发展,终于进化到了豪强地主的高级形态——门阀士族。

一言以蔽之,两汉以来的土地兼并,导致了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这大大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却大大加强了豪强士族的经济势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东汉以降至唐初的中古,终成门阀士族的天下。

四、唐朝——从租佣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的税收制度,是中古史学界的一个热点,因为唐朝税收有很大的变化。

一开始,唐朝是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实行均田制,每个国民出生后,由国家出一块地给这个人耕种,人死后国家收回,再重新给另一个人,在此期间国家向这个人收税,主要收三种税,租、庸、调。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

因为实行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所以比起别的朝代,唐初的人民还是幸福的,一生下来国家就给你一块地,现在国家敢给每个人一套房吗,你勤奋的劳作还能不服徭役,所以唐初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不是没道理的,杜甫诗曰:

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

然而,土地兼并的老问题打破了盛世。

从唐初到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极速拉大,土地兼并空前盛行。

吏治腐败导致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各种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要么纷纷逃亡,要么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而一旦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为缴纳租佣调,这样就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佣调制的维持也十分困难。

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而均田制的基础就是国家要有土地储备,但政府已无地授田,因此均田制到了唐中叶已经是名存实亡。

面对土地兼并的不可逆转,唐朝终于将人丁税的租庸调制,转为资产计税的两税法。两税法,是指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 (故称两税法) 。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据丁征税的作法,实行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

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两税法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甚至连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过程「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两税法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而后,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发展了“间架税”、“除陌钱”等种类,如“间架税”就是唐朝的防产税。

唐德宗时期,大唐没钱,于是皇帝就对长安城的全部私有房产征收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很多人瞒报房产,于是唐德宗于让四邻举报,查出谁家少报一间,“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取于其家”(《旧唐书》),对富人连揍带罚的税收,着实的丰富了大唐的国库。

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过程「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然而,这么有钱途的税收,唐德宗却只执行了半年,因为就在征收“间架税”的那年,五万军兵哗变长安,要把唐德宗赶下台,他们的宣传口号就是“不税汝间架!”

一言以蔽之,因土地兼并的严重,唐朝从均田制租佣调制转换成以资产计法的两税法,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两税法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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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确立方式的角度来看,税收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从税收确立方式的角度来看,税收的历史演变经历了自由贡献、请求援助、专制课征和立宪协赞四个阶段。

1、自由贡献阶段。在人类氏族社会步入奴隶社会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国王因公产收入难以满足不断扩大的支出需求,便开始依赖于社会成员和被征服部落自由贡献的劳力和物品。“自由贡献”表明这是一种由下敬上的关系,社会成员贡献何物、贡献多少以及休何时贡献,都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并不十分严格。这时的税收在人们的观念中有捐赠、馈赠的意思。由于贡献阶段的税收,还只是处于萌芽阶段,严格说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税收。

2、请求援助阶段。随着奴隶制国家王室费用和军事费用的急剧增加,仅靠公产收入和社会成员的自由贡献已难以满足支出需要。每当国王或君主遭遇紧急事变或发生临时的财政需要,便向社会成员提出请求,社会成员承诺之后,便将税款分摊下去,然后再把筹集上来的资财交付给国王或君主。此时的税收不再是完全自发的由下敬上,而是先由上对下提出请求,再由下对上给予援助:下对上援助什么、援助多少以及何时援助,也不再是完全随意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请求援助阶段的税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税收的一些性质,但还不是很完备。

3、专制课征阶段。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各国陆续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王权得到极度扩张,军费开支也不断膨胀。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支出需求,国王或君主便开始实行专制课税。专制课征的税收是单纯的由上取下的关系。至于取什么、取多少和何时取,完全取决于至高无上的专制权。进入专制课征阶段,是税收开始从不成熟形态走向成熟形态的标志。

4、立宪协赞阶段。进入立宪协赞阶段后,政府的税收活动,无论是开征新税、废除旧税,还是制定工修改税法,都必须以不违宪法为原则,并经过民选代议机关的同意。税收发展到立宪协赞阶段是财政立宪的核心内容之一,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以是税收进入立宪协赞阶段的主要标志。立宪协赞阶段的税收区别于专制课征阶段税收的要本标志,是国家的课税权不再操之于封建君主,而是操之于民意机关,人们最终掌握了课税权,或者说是课税权的行使必须经过人民的认可。税收的确立方式从专制课征过渡到立宪协赞,意味着税收已经步入最高发展阶段。

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过程「从历史看税收的演变」

简述税收的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一)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

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体现在行使征税权力的程序演变方面,以此为标准,税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自由纳贡时期。在奴隶时期,国家的赋税主要来自诸侯、藩属自由贡献的物品和劳力。从税收的法制观点看,这种以国家征税权和纳贡者自由纳贡相结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税收,只是一种没有统一标准的自愿捐赠,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税收,只是税收的雏形阶段。

2.承诺时期。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都随之增加。单靠自由纳贡已难以维持,于是封建君主设法增加新税。特别是遇有战争等特别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开征临时税以应急需。当时,由于领地经济仍处主导也位,王权有一定的限制,课征新税或开征临时税,需要得到由封建贵族、教士及上层市民组成的民会组织的承诺。

3.专制课征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君权扩张和政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一方面笼络贵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税特权,以减少统治阶级内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则废除往日的民会承诺制度,不受约束地任意增加税收。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

4.立宪课税时期。取消专制君主的课税特权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资产民主制和选举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采取议会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实行法治,国家征收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君主、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不得擅自决定征税,人人都有纳税义务,税收的普遍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公众有了必须依照法定标准评定课征的观念。

(二)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

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各社会主体税种的演变方面。历史上的税制结构的发展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在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国家统治者只采取直接对人或对物征收的简单直接税。马克思指出:“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征税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最原始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那个社会制度的时代产物。”如人头税,按人口课征;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或土地生产物课征;对各种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如房屋税等。当时虽然也有对城市商业、手工业及进出口贸易征收营业税、物产税、关税,但为数很少,在税收中不占重要地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由于简单的税制已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因而利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条件,加强对商品和流通行为课征间接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征收间接税既可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又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马克思曾说:“消费税只能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确定才得到充分发展。产业资本是一种靠剥削劳动来维持,再生产和不断扩大自己的持重而节俭的财富。在它手中,消费税是对那些只知消费的封建贵族们的轻浮、逸乐的挥霍的财富进行剥削的一种手段。”

3.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经济危机日益加深,国家的财政支出亦随之增加。资产阶级国家深感广泛而过分课征间接税,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也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对商品的流转额课征的间接税,在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经过多次流转过程,每次流转都要征税,流转次数越多,征税额越大,商品的价格也越高。这种情况很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扩大再生产。其次,对消费品课征间接税,相应地提高了消费品价格,这就迫使资本家必须提高工人的名义工资。而提高工资又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影响资本家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分扩大间接税的课征范围,还会引起无产阶级及劳动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增加财政收入、适应国家的财政需要,不得不考虑税制的改革。因此,18世纪未,英国首创所得税。以后时征时停,直至1842年开始确定所得税为永久税。在其后各国先后仿效,逐渐使所得税在各国税收收入中占主要地位。

4.以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使用得比较普遍,少数发达国家间接税也占一定比重,如法国,自50年代以来,增值税一直是主要税种。自1986年美国里根政府税制改革以后,发达国家鉴于过高的累进所得税率,不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且还影响脑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因而普遍降低个人及公司所得税税率。但因政府的财政支出又不能随之减少,所以一方面需要扩大所得税税基,另一方面又只能有选择地增加间接税的征收。于是,一些国家出现间接税有所发展的趋势。

(三)税收征收实体的发展变化

税收征纳形式的发展变化,体现为力役、实物和货币等征收实体的发展演变。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物物交换是其主要特征,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形式基本上以力役形式和实物形式为主。在自然经济向商品货币经济过渡的漫长封建社会中,对土地课征的田赋长期都是以农产品为主。尽管对商业、手工业征收的商税和物产税,以及对财产或经营行为征收的各种杂税,有以货币形式征收的,但货币征收形式在当时还不占主要地位。直到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货币经济逐渐占据统治地位,货币不但是一切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媒介,而且税收的征收缴纳形式都以货币形式为主。其他实体的征收形式逐渐减少,有的只在个别税种中采用。

(四)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

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体现为税收收入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封建社会制度下,财政收入中特权收入不足时,才征收赋税。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取代封建专制制度,特权收入逐渐减少,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利润在财政收入中所占较大比重的地位被税收取而代之。随着税收地位的变化,税收作用已从过去筹集资金满足国家各项支出的需要,发展成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虽然西方国家再次提出了所谓税收的中性原则,但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仍是不容否定的。

(五)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

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的演变方面。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国家之间经济往来较少,征税对象一般不发生跨国转移,因此,国家税收管辖权只局限于一国领土之内,称为地域管辖权阶段。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期之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跨国经营逐步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一些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利益,开始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的收入征税和对外籍人员在本国的收入征税。这实际等于征税权力超过了领土范围,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来源确定是否属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这种被扩大了的税收管辖权等于延伸了税收征收权力,即从地域范围扩大到人员范围。现在以人员为确定标准的管辖权即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已在各国广泛应用了。

(六)税收名称的发展

税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许多名称,特别是在我国,由于税收历史悠久,名称尤为繁多。但是使用范围较广的主要有贡、赋、租、税、捐等几种。贡和赋是税收最早的名称,它们是同征税目的、用途相联系的。贡是向王室进献的珍贵物品或农产品,赋则是为军事需要而征收的军用物品。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即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但我国历史上对土地征收的赋税长期称之为租,租与税互相混用,统称为租税,直至唐代后期,才将对官田的课征称为租,对私田的课征称为税。捐这个名称早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但长期都是为特定用途筹集财源的,带有自愿性。当时,实际上还不是税收。明朝起捐纳盛行,而且带有强制性,成为政府经常性财政收入,以致使捐与税难以划分,故统称为捐税。总之,税收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税收的经济内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税收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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