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周口刑事侦查技术研究所章学宝

上传日期:2023-04-23 浏览次数:

新乡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周口刑事侦查技术研究所章学宝勘验现场

□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黎明 实习记者 刘亚鹏/文图

“网民称我们这里是隐藏刑侦‘黑科技’的地方。”近日,河南法制报记者来到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采访时,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政委张强说。

近年来,该所民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快侦、快破、快挽损”的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做实基础、做精研判、服务实战”和“向勘查要物证、向鉴定要结果、向研判要线索”的工作理念,积极服务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工作。

担护安使命参与指导案件侦破

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紧紧围绕打击主业、基层实战开展工作,针对全市涉及民生、影响较大的案件,全程参与指导案件侦破。

2019年10月,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被盗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2.5万元,被新乡市公安局列为督办案件。该所技术人员及时勘验现场,经多种刑侦“黑科技”手段验证,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抓获。

“入室盗窃严重侵害了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小案’关系‘大民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也是守护一方安宁。”张强说。

2019年5月7日凌晨,出租车司机李某被打伤后到门诊就诊,两天后来法医室进行鉴定,门诊病历记载“左颞顶部有4×7cm皮下淤血区”,但是案发当天法医出勘照片中显示其左颞顶部未见淤血肿胀,局部皮肤色泽正常,仅左侧鼻翼上方有细线状短小的擦伤存在。法医有理有据地作出了不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为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为及时从源头上固定涉案证据,最大限度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该所结合实际推出了全市法医全天候出勘伤害案件现场的创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怀为民之心帮失散家庭团圆

4月,该所检验人员陈绍华在日常核查重点人员信息时发现,一名当事人的血样信息与贵州一失踪人员父母血样信息符合亲缘关系,遂迅速与贵州警方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并复核比对结果。经两地复核认定,新乡市原阳县的杨某某系贵州省安顺市的陈某某苦苦寻找了30年的丢失孩子。5月14日,双方成功认亲,失散了30余年的家庭成员重新团圆。

在服务日常侦查破案的同时,该所及时利用数据库资源开展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刑科所通过日常比对已先后帮助10余个失散家庭团圆。

在该所会议室,一面面火红的锦旗高挂在墙上。该所教导员李全斌介绍了锦旗背后的故事。他说:“锦旗不仅代表取得的荣誉,更是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一种肯定和鞭策。”

该所2019年取得全省公安机关法医检验实战练兵比武竞赛团体赛第一名、个人赛第一名;2020年取得全省公安机关新型犯罪现场勘查实战练兵比武竞赛团体赛第一名,个人赛囊括全省前三名;2019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2020年被新乡市公安局授予“先进基层党支部”称号。

新乡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周口刑事侦查技术研究所章学宝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用途据指纹专家介绍,人的指纹有50亿分之一的重复概率,几乎为零。用指纹来认定罪犯,最有说服力,指纹因此被称为“证据之王”。

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在以前的破案工作中,技术人员需要举着放大镜,把现场提取的指纹在几十万份指纹档案中一一核对,有时需要十几个人连着干两个月,才有可能找出相同的指纹。20世纪90年代初,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刑科所)研制成功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符合我国刑侦部门实际需要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彻底结束了这种繁重的体力劳动。

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来做同样的工作,最多只要5分钟。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不论模糊、残缺、变形甚至故意破坏的指纹,经扫描输入计算机后,可以几分钟内对比出同样的指纹以及这枚指纹的主人情况,或者告知用户在数据库中没有同样的指纹。在侦破鹿宪洲抢劫运钞车系列案等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这套系统立下了汗马功劳。

这套系统已在全国公安机关中推广使用,并建立起庞大的前科指纹档案数据库,大部分已实现了远程比对。运用这一系统,北京市在1999年破获刑事案件117 起,已破案近百起。这套系统在全国推广以来,已破案1万余起,挽回经济损失达亿元以上。

新乡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周口刑事侦查技术研究所章学宝

公安局结构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以下部门:执法勤务机构:1、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3、刑事侦查大队(承担原刑侦、经侦、税侦、禁毒、刑事科学技术职能);4、治安管理大队(承担原治安、巡警、户政、出入境、网监职能);5、交通管理大队。根据治安形势的特点,可以选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禁毒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综合管理机构:1、政工监督室(承担原政工、工会、警务督察、监察、纪委的职能);2、法制室(承担原法制、预审的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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