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遗址保护的问题,成都历史建筑保护区

上传日期:2023-04-23 浏览次数:

关于大遗址保护的问题,成都历史建筑保护区8月30日,小布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加强成都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促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发展天府文化,《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8月27日-9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5章18条,适用于市大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哪些属于成都市大遗址?

《条例》所指市大遗址,为国家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宝墩遗址、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古城遗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怀安军遗址、云顶山遗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悦熑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青羊宫窑址、瓦窑山窑址、十方堂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

市大遗址的名录,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作适时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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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保护管理?

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条例》明确了市大遗址保护管理的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

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建立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并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是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大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大遗址的义务,在市大遗址保护区域内发现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对破坏市大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市大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对市大遗址的规划和建设控制有何要求?

《条例》明确,市大遗址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化旅游、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条例》明确,城市、镇、村庄发展应当避开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且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在市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市大遗址的水网、植被、土墩、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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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禁止!违反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市大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攀爬、张贴;

(五)违规堆放、焚烧垃圾;

(六)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货物堆场、建窑、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垦荒、修建墓地、立碑等;

(七)擅自采集遗存文物;

(八)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其他危害市大遗址安全的违法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六)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七)、(八)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成都发布编辑 | 语伞 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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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成都市大遗址(以下简称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遗址名录)

市大遗址为国家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宝墩遗址、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古城遗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怀安军遗址、云顶山遗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悦熑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青羊宫窑址、瓦窑山窑址、十方堂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

市大遗址的名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作适时增补。第三条 (适用对象)

在市大遗址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保护原则)

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最少干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大遗址及其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性、完整性。第五条 (保护范围)

市大遗址名录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二)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别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市大遗址名录中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标识等保护设施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第六条 (保护责任)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大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广新、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和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社会责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大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市大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市大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八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大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用于市大遗址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第九条 (社会捐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市大遗址保护工作,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及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规划控制)

市大遗址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大遗址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经专家评定,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市大遗址保护的依据。第十二条 (范围划定)

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建设控制)

城市、镇、村庄发展应当避开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且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对危害市大遗址本体、破坏市大遗址历史文化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拆除或者迁移。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等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保证市大遗址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在市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关于大遗址保护的问题,成都历史建筑保护区

如何进行大遗址保护的规划?一是要突出保护为主,以“申遗”为目的,在维护遗址真实性、完整性的原则下,以系统考古、学术研究成果为依据,谋定而动,反复论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二是要处理好规划编制与考古研究的关系,处理好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处理好与山水自然环境的关系,并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与现有项目相协调,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展示方法上要坚持特色,在不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确保可逆性、可识别性的前提下,揭露展示、地面展示、模拟展示等多种形式应各有侧重,搞好试点;四是在总体功能布局上,要与外部大配套相衔接,合理布局,留有余地,要认真梳理交通关系,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的设计要以遗址为主角,新增建筑的数量体量要严格控制,做好视线保护;五是在细节设计方面,要注重保留遗址文化元素符号,原生树种、建筑材料的选择都要认真分析;六是要坚持文物保护与提高城市品位,带动产业,改善民生相结合,积极开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遗址保护与利用共赢的新局面。(根据浙江省杭州良渚遗址管委会对大遗址保护规划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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